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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新政解读:谁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新房首}付?

一、本次提取政策优化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缴纳的契税及购买与本市自住住房配套使用的产权车位(含车库,下同)、储藏室支出纳入住房消费支出总额计算,购房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车位或储藏室不动产权证书的发证日期不早于2026年8月21日。每套自住住房最多支持购买一处车位、一处储藏室办理提取。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有什么变化?

答: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购房提取频次由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提取一次”;购房提取金额放宽至不超过购买该住房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含本市购房契税)。

三、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储藏室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

答:购买车位、储藏室的,在取得车位或储藏室不动产权证书的5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买该车位、储藏室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含契税)。

四、哪些购房资金不属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答:以下购房资金不属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一)购房首付款中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部分。

(二)购买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住房,购房款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付的部分。

(三)所购住房为动迁安置房的,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款金额。

(四)其他非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温馨提示:1.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申请办理。

2.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归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申请办理。

五、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有什么变化?

答:首次申请时,除了提供原来规定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发票等购房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贷款信息、贷款证明材料。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如需提取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具体材料可参考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业务指南“购买自住住房”相关内容。

六、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储藏室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材料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有什么区别?

答: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储藏室的,每次申请时除了提供车位、储藏室不动产权证外,还需提供对应本市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具体材料可参考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业务指南“购买自住住房”相关内容。

七、购买自住住房(或车位、储藏室)后,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被出售,原产权人或者新产权人是否可以办理提取?

答:购买自住住房(或车位、储藏室)后,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全部产权被出售的,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再支持提取。新产权人及其配偶可提供购房合同等材料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办理时间与原产权人首次提取间隔至少一年)。

该住房(或车位、储藏室)部分产权被出售的,原产权人、新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支持提取。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上申请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购房地位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申请人2026年8月21日起首次申请应当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线下首次办理提取后,申请人及配偶可按规定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在线办理续提(购买法院拍卖住房、动迁安置房的暂不支持线上续提)。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2026年8月25日购买本市住房,2026年9月9日取得产证后共同线下办理了购房提取。9月11日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分别转入各自银行卡。2027年的任意时间,张先生、李女士可以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续提。

九、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下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申请人可以前往各区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申请提取(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的,申请人须前往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十、在2026年8月21日前已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尚未满5年,是否可以申请提取?

答: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需按照“首次申请”相关规定提供办理材料。

一、哪些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购房人(指《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买方,下同)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办理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申请人(指以购房人本人或配偶身份申请提取的缴存人,下同)在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在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不动产权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例如:购房人拟贷款200万元购买总价300万元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如符合条件,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的,一共可以提取100万元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二)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承诺书等材料:

1.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包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相关付款方式和补充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新建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全部购房人签署的《新建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2.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包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相关付款方式和补充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新建商品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全部购房人签署的《新建商品房现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三)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五、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前有哪些确认事项?

答: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是否已就本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

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是否已就本项目向项目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报送《现房楼盘信息报备登记表》。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提取。申请人应当通过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授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查相关申请材料或信息。

(二)提取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购房信息、婚姻信息等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或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申请提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房楼盘信息报备登记表》中填报的银行账户。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是否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如申请人需就本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先提取,后贷款”的顺序申请。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依据。

八、除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外,购房人还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续能否再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如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仍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五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需扣除首付款提取的金额。

温馨提示: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申请办理。

九、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业务后,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提取资金如何处理?

答:提取业务办理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不动产权证(或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人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和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配合退款相关工作:

(一)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撤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同时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开户行应当积极配合退款。如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说明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撤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前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未退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撤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

来源:“上海公积金”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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